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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梦·党旗红 | 党史回眸,百年瞬间(第二十八期9.26-10.2)
文章来源: 2021-10-09


  来源:中国纺联党委办公室

  1984年9月26日

  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草签

  1984年9月26日,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草签。联合声明宣布,中国政府决定在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英国将在同日把香港交还给中国。中国政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将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香港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12月19日,这个联合声明在北京正式签署。

 


 

  1955年9月27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授衔

  1955年9月27日,根据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及授予有功人员勋章典礼在北京隆重举行。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被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军衔。同日,国务院举行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将官军衔典礼。全军被授予大将军衔的有10名、上将军衔的有55名、中将军衔的有175名、少将军衔的有802名。9月27日,毛泽东、周恩来分别出席授衔授勋典礼。10月1日,全军开始佩带军衔肩章、符号。人民解放军实行薪金制、军衔制、义务兵役制三大制度,对于克服单纯志愿兵役制度的某些不利因素,保证全军高度集中统一和提高工作效益,推进军队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98年9月28日

  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

  1998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江泽民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在同洪水搏斗中,我们的民族和人民展现出了一种十分崇高的精神。这就是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韧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抗洪精神同我们党一贯倡导的革命精神和新时期的创业精神一样,都是我国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世世代代都要继承和弘扬这些精神,激励我们的广大干部和群众不断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

 


 

  1927年9月29日

  “三湾改编”

  1927年9月29日至10月3日,毛泽东在江西省永新县三湾村,领导了举世闻名的“三湾改编”,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三湾改编”是秋收起义失败后部队在江西省永新县境内三湾村进行的一次整编。主要内容:一是资遣一部分不愿留队的人员,部队缩编为1个团;二是在部队中建立党的组织,做到连有支部,营团有党委,连以上设党代表;三是规定官长不打士兵,官兵待遇平等,建立士兵委员会,参加部队的管理,协助进行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三湾改编”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保证了我军的无产阶级性质,从政治上、组织上奠定了新型人民军队的基础,在人民军队建军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2014年9月30日

  中国烈士纪念日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草案)》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中国烈士纪念日,并规定每年9月30日国家举行纪念烈士活动。

  据悉,1949年9月30日是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奠基日,在国庆的前一天开展烈士纪念活动,既能充分体现国庆勿忘祭先烈的情怀、突出国家褒扬烈士的主题,又能与党和国家领导人10月1日上午向人民英雄纪念碑敬献花篮等烈士纪念活动相衔接,因此确定为这一天。

 


 

  1949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1949年10月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日下午2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一致决议:接受《共同纲领》为政府施政方针,选举林伯渠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任命周恩来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毛泽东为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朱德为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沈钧儒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下午3时,首都30万军民齐集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的开国大典。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成立了!”军乐团高奏《义勇军进行曲》,广场中央升起第一面五星红旗。毛泽东宣读中央人民政府公告之后,举行盛大的阅兵式。当天,全国已经解放的各大城市都举行了热烈的庆祝活动。12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1949年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的日子,每年10月1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

 


 

  1949年10月2日

  中苏建交

  1949年10月2日,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致电中国外长周恩来表示:苏联政府决定建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关系,并派遣大使。同日,苏联宣布断绝与国民党政府的外交关系。3日,周恩来复电表示热忱欢迎,并互派大使。自1949年10月至1950年1月,新中国先后与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阿尔巴尼亚和越南民主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至1951年底,新中国与印度、缅甸、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瑞典、丹麦、瑞士、列支敦士登、芬兰建立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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