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冯超
正方:
抑制电商野蛮生长
电商征税是在今年“两会”期间,由全国政协委员兼苏宁易购董事长张近东建议提出。张近东表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总额已达1.2万亿,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进而导致假冒产品充斥、侵权现象严重等。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正在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电商征税法案近期刚刚通过,此时传出电商征税的消息则更加让人关注。
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被问到电商征税问题时表示:关于电商税收立法,财政税收主管部门正在研究和调研,商务部希望能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做到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这被认为是官方的明确表态。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财税部门调研的目的,主要针对像淘宝这样的C2C营业模式的网站,并要求网站运营方把相关的卖家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像京东商城和亚马逊这样的B2C公司,并不存在逃避税款的可能,从这个意义而言,此次税务部门所谓的网店征税,最大的挑战就是那些在互联网上开店的小卖家。
国家税务总局专家介绍说,对电商征税事实上早在十年前就已经开始调研了,商务部目前也正在牵头制定《电子商务促进法》,推动中国电子商务特别是中小电商企业的发展。
总之,电商征税已是板上钉钉,不过在收取额度、征收范围以及时间等方面尚无定论。
反方:
电商征税实属劫贫济富
所谓“对电商征税”更多地影响C2C卖家,也即个人卖家,C2C领域的“老大”淘宝可能会成为重灾区。数据显示,去年淘宝、天猫实现交易额突破万亿,保守估计淘宝交易额大约在8000亿元左右。
不过,征税事宜也引来了淘宝网的高调反击:我们不反对电商征税,但我们反对在这个时期征税。对辛苦创业的个人店主征税,是对年轻人的就业、希望、未来征税。
6月上旬,本刊记者在淘宝上联系了十多家家纺以及服装电商,店家对电商征税均较为关心。不少网店老板认为征税将使网店成本上升,店主不得不通过涨价来分摊成本,这样就将失去与线下传统销售渠道的竞争优势。也有些销售额排名靠前的店主认为,即使征税,“羊毛出在羊身上”,还是会把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一旦征税,我们的生存环境将更差。”浙江一位专卖家纺产品的淘宝店主杨斌对记者说。杨斌从2005年开始开淘宝店,年销售额上百万。作为淘宝上的大卖家,他对即将到来的电商征税忧心忡忡。他告诉记者,虽然目前的销售额很高,但是与线下比,毛利率也比较低,只有不到20%,减去不断上涨的仓库成本和人工成本,利润本来就在不断被摊薄,如果征税的话,毛利率将会更低。
一位两皇冠的淘宝服装卖家店主对记者表示,他对征税并不反感。他说,现在征税已经是势在必行,只是时间的问题。不过他也有疑问:“从卖家角度来说,当然不愿意去交税,可是有些店家虽然营业额过百万,但是利润只有十来万,他们怎么办呢?”
专家热议
电商征税,难在哪?
网店征税这一并不新鲜但又极具争议性的话题,再一次成为市场各方关注的焦点。然而,喧嚣的背后,电商征税的问题难题也渐渐浮出水面。
关乎公平?
据了解,中国的电商征税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大企业的电子商务,如B2C的京东、苏宁和天猫上的一些品牌卖家,在税收上是透明和规范的;二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性质的中小卖家,其征税的政策被默认为线上线下同样的征税标准。三是个人卖家,税收流失的情况存在,但其特点不一。我国目前没有强制要求个人卖家必须成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只是说具备条件的可以注册。有些个人卖家在淘宝上已经具有很大规模,但由于没有注册,没有缴纳营业税。
“互联网不是免税区,电商模式交易实际上是传统零售业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只是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本质并未改变。”天衡会计事务所相关人士称,如果只对线上网店进行免税,将会压榨线下商家的生存空间,也不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目前,对电商这种交易方式进行征税,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许可,包括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电商企业普遍都需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收,而5月刚刚获得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也使美国网购免税时代彻底终结。
专家表示,目前市场上太多的小卖家缺乏品牌和核心竞争力,如果长期低质低价来竞争,本身对市场是没有太大好处的,这些小卖家也需要被促进,向正规化转移。另外,转移过程中,正规化是一定要交税的,只不过在卖家规模较小的时候得到政策的扶持是合理的,但当这些卖家的规模壮大了,还靠线上不交税和别人竞争就对其他守法经营者造成了歧视。
如何征收?
由于C2C中存在大量新创业以及微小企业,电商收税怎么收,收多少也成为一个焦点。业内人士认为,在制度上可以设计适当的税收优惠,对营业额较小的商户设立免征额,超过免征额的再根据营业额大小来进行征收。
中国社科院电商专家赵京桥也曾表示,“从政策建议的层面来讲,电商还是正在发展中的行业,国家的优惠政策应该尽可能向其倾斜。而且税率也不应该一刀切,应该按照营业额进行区别对待”。
社科院财贸院副院长荆林波表示,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应该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要,采取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对以中小创业者为主的C2C卖家,还应鼓励其发展,促进就业和内需市场的扩张。
在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看来,电子商务的税收和网络购物的税收应该区分开来。网络零售除了实物商品还有服务商品,像携程网卖的是服务,因此对于不同的销售商品,税收也需要进行分类研究。对于C2C电商,建议税收上对其放开,因为过重的税务负担对个体户来说影响很大。而对于营业额超过一定限度的,可以把其视同B2C进行征税,避免一些企业利用C2C平台逃税,这需要相关部门对各类型电商加强监管。此外,还可鼓励C2C转型为B2C。
财经学者刘晓忠认为,中国采取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而同为流转税的增值税与营业税,本身就存在重复计征问题,而这正是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旨在避免的内容。比如个体户式电商若采购自正规厂商的商品,那么为销项抵进项的完税所需,商品增值税已基本缴纳;而厂商直接在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虽存在避税空间但相对有限,因为厂商还需缴所得税,在电子商品平台的边际避税收益以不低于所得税的边际税负为限。
他认为,电商征税应该要加快推进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转型,以推进平衡线上线下的税负公平,避免采取简单的增税形式,推动高税负下的线上线下税负公平。因而,折中方案或是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电商,可要求其以报税的形式缴纳个税,并要求电子商务公司保留其交易历史数据,以备其不主动报税下对其调查和核定计征,同时,还可完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减少各种假冒伪劣商品损害电商健康发展。
链 接
豁免个人小规模网店税款是世界惯例
世界各国关于电子商务课税至少存在一点共识,那就是“税收中性原则”:一是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征税应避免对网上贸易发生干扰。
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在1996年美国财政部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1997年欧洲委员会颁布的《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政策》报告、1998年的经合组织“电子商务专题会议”都提到“税收中性原则”这一点。
而为了避免雁过拔毛式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干扰电商市场,世界通行的规则是豁免个人运营的小规模网店税款。根据日本的《特商取引法》,网络经营需要缴税。但日本的法律规定,若是以自己家为经营单位,那么家庭大部分开支可以计入经营成本,抵扣应税额。一般,如果年经营收入不足100万日元(6.8万人民币),是不足以应付家庭日常开支的,因此不用缴税。所以日本只有年收益超过100万日元的网店才需要自行报税。
在美国,电商、网店在税法上被归属于零售业,零售税在美国又属于地方税种,所以各州间为了争取税源基本上都力求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因此美国高等法院曾作出判决:凡是网上商店实体不在某个州,并且与消费者通过网上订购发生业务往来的,那么该州不得对该网商征收消费税。但2013年5月,美国国会通过《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各州政府在简化各自纳税法规前提下,对网络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尽管如此,《市场公平法案》还是必须对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豁免。如果一个零售商,其前一年跨州交易产生的年销售额低于100万美金,那么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